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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75号 1999年10月20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正确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是税务机关处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准则。它对税务行政复议具体适用范围,复议机构,复议内容,复议管辖,复议的受理、决定,复议文书格式等都作了一系列新的明确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正确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二、为便于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省局决定:全省备级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省局为政策法规处;市(地)局为政策法规科(处);县(市)局为综合业务股;各市(地)局所属区级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由各市(地)局自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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