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
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
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9]251号 1999年10月20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在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做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从1999年11月1日起,各地有关的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凡与
个人所得税法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严格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