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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津价工[1999]835号)


市政工程局、市公用局,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改革我市排放污水费征收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1月1日起,市市政工程局和塘沽区市政工程局停止向企事业等单位征收排放污水费。同时,在自来水价格外随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是: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20元,其它各类用水每立方米0.40元。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二、市及塘沽区市政工程局排水管理部门委托市及塘沽区自来水公司代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和塘沽区自来水公司在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收取。市自来水公司和塘沽区自来水公司代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手续费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和塘沽区自来水公司应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月划拨给市市政工程局和塘沽区市政工程局,专项用于城市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三、凡是在市自来水集团公司和塘沽区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缴纳自来水费时均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市政部门不再收取排放污水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
  四、对直取河水、使用地下水及建设施工临时排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工程局排水管理部门按照每立方米0.40元的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我市其它区、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改革排放污水收费办法,逐步将城镇排污收费规范为在自来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凡在自来水价格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区、县,应同时停止征收排放污水费。
  从新四区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返还数额,由市建委、市市政工程局与新四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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