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税税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个人所税税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税计[1999]61号 1999年10月2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对另有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1、利息清单,2、国籍证明(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开“通用完税证”。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填开的“通用完税证”,税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完税证要单独结报,避免与其他征收使用的完税证混淆,结报时要将利息清单附完税证报查联后。
  二、缴款凭证税款入库凭证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填开“通用缴款书”入库。
  三、入库级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级次为中央级。银行对帐单统计在“中央金库预算收入报表”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税款的解缴入库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和银行正确划分预算科目和入库级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税收缴款书必须由征收业务科(所)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标志章”。标志章的刻制、使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