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
所得个人所税税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国税计[1999]61号 1999年10月29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入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凭证
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应当在给储户的利息清单上注明已扣税款的数额。注明已扣税款的利息清单视同完税证明。对另有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税务部门根据纳税人提供的:1、利息清单,2、国籍证明(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填开“通用完税证”。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填开的“通用完税证”,税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完税证要单独结报,避免与其他征收使用的完税证混淆,结报时要将利息清单附完税证报查联后。
二、缴款凭证税款入库凭证一律由扣缴义务人填开“通用缴款书”入库。
三、入库级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入库级次为中央级。银行对帐单统计在“中央金库预算收入报表”个人所得税科目。
四、税款的解缴入库
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和银行正确划分预算科目和入库级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税收缴款书必须由征收业务科(所)在缴款书备注栏加盖“标志章”。标志章的刻制、使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