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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和排水费标准及开征水资源费等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
和排水费标准及开征水资源费等问题的通知
(武价商字[1999]101号 1999年11月12日)


市水利局、市政建设局、武汉三镇基建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武汉、襄樊、黄石三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并报省物价局批准(鄂价重函字[1999]186号)从1999年11月1日起,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和排水费标准,开征水资源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自来水价格
  自来水综合平均价格由每立方米0.55元上调到0.79元,每立方米上调0.24元,幅度43.6%,并相应地由现三类水价改为五类水价,具体分类水价见下表:
  单位:元/立方米
  二、调整排水费收费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排水费标准(即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22元调到0.28元,按其用水量的80%征收。排水费由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征收解缴有关管理部门。
  三、开征水资源费
  根据《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13号)的规定,开征水资源费,其标准为各区(含城郊):生活用水0.01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02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解缴市水利局。
  提高自来水价格和排水费收费标准及开征水资源费后,各类用水实际价格见下表:(略)
  四、与调整水价相关的几个问题
  (一)水价分类标准: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次调整水价把我市现行三类水价改为五类水价,具体分类标准详见“武汉市水价分类及构成表”。
  (二)混合用水价格:确定五类水价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水户有多种用水情况,要分表分类计价,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分表计量,水价从高掌握。
  (三)二次供水实行趸售价格
  自来水公司直供以外的居民小区,物业开发商以及相关企业实施的集中转压,二次供水,在不超过这次调价范围的基础上,实行趸售价格,具体价格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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