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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改进化肥价格管理方式
  我区生产的尿素出厂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零售价格由市场形成。乌石化生产的尿素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的幅度;新疆化肥厂、泽普石化总厂生产的尿素,执行自治区物价部门制定的中准出厂价和上下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根据淡旺季及市场供求情况,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其他化肥厂生产的小氮肥、小磷肥及复混专用肥的出厂价格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地、边贸进口化肥,由自治区物价部门确定口岸拨交指导价格,零售价格由市场形成。
  化肥的零售价格放开后,个别边远地区的价格如果过高,或者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各地区可征得自治区物价部门授权后出台最高限价,由此产生的亏损由各地、州、市政府协调解决。
  四、加强化肥进口管理
  我区所需磷肥主要依靠进口和区外调入,根据总量平衡、资源配置和优化品种结构的要求,为了保证市场供应,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对各种贸易方式和渠道进口的化肥均纳入自治区进口化肥配额管理。由自治区经贸委继续将一般贸易配额下达给自治区农资公司统一使用。边境贸易化肥配额由自治区经贸委掌握,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要引入竞争机制,对边境贸易配额的使用实行报价制,在自治区机械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自治区供销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向自治区经贸委报价的基础上,经自治区经贸委择优审定代理企业。化肥进口后交自治区农资公司或由自治区农资公司委托的地、州、市农资公司收购。具体委托事宜由自治区农资公司与进口企业共同商定。进口交货的数量、品种、时间和质量,由自治区农资公司或接受委托的地州市农资公司与代理进口单位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按合同执行。自治区农资公司与委托的地、州、市农资公司处于平等竞争地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外经贸部门应加强化肥进口代理企业业务指导和协调管理。有关银行在资金上要给予积极支持,为进口企业及时提供化肥贷款。
  兵团进口化肥由兵团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自行管理和安排。
  五、建立救灾化肥储备制度
  化肥是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重要农业生产资料。要实行各级、多渠道的化肥正常储备制度。各级农资公司及乌石化、新疆化肥厂、泽普石化总厂等生产企业、农业“三站”和农户都要利用化肥的淡、旺季价差,坚持淡季化肥储备。
  自治区在积极利用中央储备的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救灾化肥储备。磷肥从紧安排年储备8万吨,由自治区财政给予贴息,储备资金由农业银行安排,自治区农资公司承担储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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