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1999]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化肥购销体制,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现就深化我区化肥流通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化肥流通管理
自治区对化肥流通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化肥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自治区不再对各地、州、市、县(市)和有关部门下达化肥统配计划。生产和经营企业要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化肥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取消指令性计划后,自治区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继续搞好区内化肥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
二、拓宽化肥流通渠道
化肥生产企业可以将自产化肥销售给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农资公司及农技推广站、土肥站、植保站(以下简称农业“三站”),也可以直接销售给农民。县、乡农业“三站”经营的化肥可以从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直接从化肥生产企业进货,可以将购进的化肥直接销售给农民。以化肥为原料的生产企业所需生产用肥可以向化肥生产厂家或各级农资公司进货,也可以委托新疆化学工业供销总公司代购。委托代购和厂家自用的化肥,一律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允许农垦、林业、烟草、军队在本系统内销售化肥,所需化肥可委托农资部门采购,也可直接从工厂进货。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化肥批发业务,考虑到新疆的具体情况,也暂不得从事零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