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足金饰品市场零售价格的通知
(价工[1999]824号)
各区、县物价局、天津市黄金饰品协会: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10月10日上调黄金收售价格,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足金饰品零售价格如下:
一、从1999年10月25日起,我市足金饰品零售中准价格调整为每克118元,并可上下浮动2元,即上浮最高价每克120元,下浮最低价每克116元。
二、各黄金饰品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调整后的零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销售。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金饰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按上述规定价格销售的,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