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预)售商品房,必须在销(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新建商品房产权登记收件内容,新建商品房屋只要具备城市规划“一书、两证”、用地批文或土地使用权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竣工图,即可办理产权登记,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增设附加条件。对收件符合要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完产权登记,并将产权证发放给产权人。
3.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配套服务体系。各地要迅速建立房地产固定交易市场,健全市场管理规章,规范交易行为,完善房地产中介等市场配套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和规范经纪人市场,逐步建立城镇房地产供求信息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城镇积极发展住房置换业务。不断改善交易环境,并采取便民、利民的促销措施,活跃市场,促进流通。
六、发展住房金融,积极支持住房消费
各地要鼓励城镇居民通过银行按揭购房,并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精神,给予购房者更大的政策优惠。要取消收取住房抵押贷款保证金等附加条件,鼓励群众贷款购房。
各地要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积极发展政策性住房资金抵押贷款,同时要积极发展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等政策性住房资金抵押贷款和与银行商业性贷款相结合的组合贷款,并逐步提高政策性住房资金贷款在组合贷款中所占比例,有条件的城市近期内可达到50%-70%,尽可能减轻购房者还贷负担。
为有力支持群众购房,各地应加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力度,力争年内全省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额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大、中、小城市的公积金归集率应分别达到80%、70%、60%。各地应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进低出”的政策优势,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将公积金归集总额的60%用于发放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上。
各地政府应积极推行住房置业担保和住房贷款保险,同时要积极支持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建专门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积极引导保险公司开展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以防范贷款风险,支持群众购房。
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的城镇,在实行住房补贴前,可允许有条件的单位对无房户职工(含没有达到居住面积控制标准,并退出原住房购买新住房的职工),按其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计算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的30%,在其购房时进行一次性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