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交易税费政策,鼓励住房消费和流通。
为搞活市场流通,有效启动住房消费,各地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调整现行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减轻房地产交易税收负担。
1.职工购买并居住满一年的普通住宅上市出售时免征营业税;职工购买并居住未满一年的普通住宅,上市出售时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上市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以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3.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土地出让金;转让属行政划拨用地的普通住宅,由购房者按不低于所购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4.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未达5年的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予以优惠。
5.为促进空置商品住房销售,对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销售的空置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免征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和契税。
(二)放开搞活房屋租赁市场。
1.鼓励城镇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出租经营,进行住房置业投资。对居民和职工个人出租私有住房,给予优惠,减半征收土地收益金。
2.逐步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和转租市场。有条件的市、县可允许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转让,逐步放开公有住房转租市场。为鼓励转让和转租人购买新房,凡转让和转租人在半年内购买新房的,转让、转租收益的增值部分可归转让、转租人所有,以支持购房改善居住条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制定。
3.引导开发企业改进商品房屋的经营方式,鼓励“先租后售”,开展“售后包租”试点,以租促销。
(三)简化办事手续,方便群众购房。
1.简化交易手续,归并交易税费征管环节。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实行房地产交易、产权机构合署或联合办公,推行房地产交易“一条龙”服务。为方便群众,交易中发生的税收可由税务部门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统一代征,定期上缴。税务、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防止税收流失。2.切实加快产权证的发放和无籍房清理工作,全面提高产权登记率和发证率。城市政府要尽快组织建设、计划、规划、房地产和土地管理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当前房屋产权发证难和无籍房确权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限期解决房屋和土地确权的遗留问题和无籍房问题,尤其对已售公有住房的产权发证和确权工作应予重点解决,使目前一些群众长期办不到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得到根本解决,为住房上市流通提供产权保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防止开发企业因违规开发造成新的房屋确权难和拖延办理产权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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