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尽快建立新的住房供给体系
各地要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促进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为适应普通居民购买水平,各地政府要认真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政策、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国家和省有权部门批准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等优惠政策。为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购房者身上,经济适用住房应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成本项目以及在国家规定的费用和利润限定内进行审查,销售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价。
各地要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供求关系,合理确定住房建设规模,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防止盲目开工,造成新的积压。
各地应切实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领导,成立由计划、财政、建设、房地产、土地、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直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立项、土地供应、信贷资金的落实以及实施阶段的检查、督促、协调等工作。
三、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消化空置商品房
处置我省积压房地产的原则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规范房地产市场,改善金融资产质量;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活化由于积压房地产沉淀的不良金融资产;根据市场有效需求,调控房地产增量;政府让费,银行让息,税务让税,企业让利,启动个人住房消费。
各地政府要加强对处置积压房地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清理积压商品房。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主动与计划、财政、土地、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联系,建立联合工作组,对空置商品房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1998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尚未出租、出售的空置商品房项目。在清理的基础上制定消化计划,确定重点消化的空置商品房项目,消化的重点是空置的商品住宅。对宜于消化的空置商品住宅项目,要限价销售、限期销售,使空置商品住宅数量在较短时间内有大幅度下降。对空置商品房面积较大的开发企业,不再审批新的开发项目。
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减免税费的政策,降低滞销住宅价格,加快消化进度。为了促进空置商品房的消化,对1998年6月30日前积压的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的,可执行相应政策,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办法定价销售。凡按要求降价销售的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营业税、契税等。对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采取减免逾期贷款罚息等措施,以降低积压商品住宅价格,促使其尽快为市场所消纳。各地应创造条件利用滞销住宅作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享受有关减免税费政策。在危旧房改造和市政工程建设中,可将滞销住房转为安置用房;根据城市教育、经济发展目标和政策的需要,可将空置商品住房用于大学生公寓、外来人口住房,尽量提高空置商品房的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