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
(吉政发[1999]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精神,充分发挥住宅产业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优势,不失时机地继续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消费需求的增长,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搞活我省房地产市场,促进居民住房消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做好现有公房出售工作,逐步提高住房租金水平,促进居民购房
住房分配体制的改革是启动住房消费,扩大住房有效需求的关键。各城镇新建住宅的分配,必须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宅建设的通知》(吉政发(1998)24号)文件的要求,限期向货币化分配方式转换。各市、州深化房改的方案及配套文件均应在今年底前出台。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现有公房的出售。城镇现有成套公房,除不宜出售的,都应向自愿购房的现住户出售。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于今年11月底前公布当地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范围。除不可售公房,凡现住户自愿购买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都应按规定出售。对不宜出售公房的住户,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有条件的可以采取调换公房办法予以出售。产权有争议的住房,可以由住户先购买,并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售房款按规定比例留足维修基金后予以封存,待原产权关系澄清后再处理售房款。
对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鼓励购房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后,产权归个人所有。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必须严格实行成本价,取消一次性付款折扣,各地擅自出台的不符合国家和省房改政策规定的售房折扣项目一律停止执行。2000年后,取消职工购买现住房折扣并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并轨。与此同时,各地要结合职工工资的提高,继续促进租金改革,改革住房租售价格比不合理的状况,2000年底租金争取达到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收入的10%,以促进居民购买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