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实行收费员证制度的通知
(津价费[1999]878号)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
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规定,决定在我市实行《收费员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并领取《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其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均应领取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实行《收费员证》制度,持证上岗。
二、《收费员证》制度是指在收费岗位从事收费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认定资格,颁发《收费员证》后,方可从事收费工作。
《收费员证》是收费人员依法收费的资格证书,收费员必须按《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
四、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员证》的管理部门,《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负责印制,市和区县物价局按行政隶属关系核发,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印制和发放。
市属各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的《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发,区县所属单位及市物价局授权代发的《收费员证》由所在区县物价局负责核发。
五、申领《收费员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3、熟悉相关价格政策及业务;
4、是收费部门、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5、参加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收费员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
六、收费单位办理《收费员证》时,需提供下列手续:
1、填报价格主管部门印制的收费员资格审批登记表;
2、本单位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领证人员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