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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地税法[1999]28号 1999年11月11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切实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现将该规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浙江地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机构的设置。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法制处(科)或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复议各项职责。因此,各地必须建立健全法制机构,对尚未设立法制机构的须尽快成立;对已经建立的要充实专业人员,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与本部门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在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以便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正确、及时履行。
  二、关于培训工作。《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是《行政复议法》在我们税务系统贯彻实施的具体化,是我们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地税机关在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的同时,要层层抓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培训,正确履行税务行政复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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