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
(闽政[1999]文184号 1999年10月19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二级市场,1998年11月省政府制定了《
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闽政[1998]文463号)。经过在福州市一段时间的试行取得积极成效之后,省政府决定将在福州市试行的闽政[1998]文463号推广至全省范围执行,下发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19号),对促进我省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近期,为刺激房地产市场发展,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培育和发展新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该《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我省房地产市场税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在1999年8月1日前,我省住房二级市场税收政策仍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更加积极有效地启动住房二级市场,自1999年8月1日起,我省住房二级市场税费政策作如下调整:
1.营业税及其附加。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