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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75号 1999年11月3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负责办理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建立管户库。其它市、地的外商投资企业,拟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由所在地市地级国税局在1999年底前,携带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批文复印件,到省局进出口处办理退税登记。
  二、各市、地局主管退税的部门负责办税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日常管理,比照省局黑国税发[1998]109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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