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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按桂价综字[1999]428号文的规定,接待团体、团队、会议的客房价格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但饭店接待散客的门市价格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地(市)、县三级管理。为及时地掌握第一手资料,科学地制定适合我区区情的价格政策,自治区物价局除在宏观上制定全区饭店价格管理办法及协调各地价格水平外,还应具体管理区直单位附设在南宁市的饭店价格。
  十五、城市供水及公交由自治区管理既有利于治理价外乱收费,协调平衡各城市的价格水平,避免互相攀比、轮番涨价,同时也符合国务院国发明传[1996]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6]80号文件的精神;而且自治区在管理这部分价格时,历来注重充分发挥地(市)、县物价部门的职能作用,价格的制定或调整,都先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含价格听证等)、报当地政府讨论通过后经地(市)审核,再报自治区物价局审批。城市供水及公交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其价格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应由自治区物价局实施统一管理,不宜下放权限。
  十六、自来水管道安装工料费一直以来管理权限都在地方物价部门,不存在权限下放的问题。
  十七、环卫有偿服务收费。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9]77号文明确了区辖城市及县级市的生活垃圾收运费、建筑垃圾清运费及垃圾处理费由自治区物价局审批,但自治区目前只是制定一个最高限标准,具体水平仍由各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最高限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其余如商业垃圾清运费、粪便及其他废弃物和公厕等环卫收费以及除区辖市、县级市外其他县的所有环卫收费,均由市、县物价部门制定。
  十八、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目前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审批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及由区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物业管理单位托管的住宅、非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其他城市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与管理。
  十九、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目前我区主要有房地产咨询、评估和经纪等,这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统一由国家计委和建设部管理,自治区物价局无权下放。
  二十、关于价格监督检查与明码标价监管问题。《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三条规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目前国家计委尚未出台价格监督检查分工管辖规定,在新的分工管辖规定出台前,我区仍按现行的管辖模式开展监督检查,包括明码标价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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