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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九、关于对一些属全区性、带服务性的收费和各种中介服务收费建议自治区制定收费幅度或中准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水平由各地、市、县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的问题。我们认为此要求是合理的,今年我局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西税务代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广西人才交流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以及即将出台的《关于重新核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的通知》,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十、关于大中专学校新式学生宿舍收费审批权的问题。我局和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9]437号函复已给予明确,请按此函处理。
  十一、关于授权地、市印制收费许可证的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计价格[1998]2084号文第三条规定:收费许可证由自治区物价局统一印制。为有利于加强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其印制工作仍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进行。
  十二、受行政部门委托,向消费者提供强制性服务的经营收费,如检测站收费等,为了更好地衔接好地区、部门间的价格水平,定价权不宜下放地、市物价部门管理。
  对停车场服务、旅游景点门票等重要经营性收费,我区实行的是自治区制定统一收费管理办法,区、地(市)、县三级物价部门按职责分工审定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各级物价部门的分工是比较适当的,在新的定价目录出台前,暂按现行的办法执行。
  十三、铁路、航空延伸服务费及地方邮电通讯、公路运价等定价权限,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在中央及自治区两级,因此此类收费不宜下放地、市。
  十四、最近我局已下发桂价综字[1999]428号文,放开全区餐饮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餐饮业价格等级评定工作也已进行改革,由规定评定改为自愿委托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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