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对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我局桂价工字[1998]024号文已明确规定,按医院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分级管理,已下放各地、市、县。
  四、关于粮食优良种子价格。自治区物价局已就修改现行的粮食良种种子作价办法发函征求各地、市物价部门的意见,待有关意见反馈后再进行修定。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立项和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管理,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无审批权;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全自治区范围的,由自治区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属部分地区范围的,由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达执行。按上述规定,上报自治区立项和制定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不一定要通过当地物价部门签署意见;法律法规规定颁发的各种证照、票据,其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不能下放地、市物价部门管理;而没有列入法律、法规统一规定范围的,以对方自愿购买,无强制性的证件、票据应实行市场调节;对社区服务方面的收费,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含社区服务管理费)按审批权限办理外,其他收费自治区不作统一规定。
  六、关于非义务教育机构利用自筹资金购置计算机,对内部和社会开放,收取上机实作费用的问题。我局认为,只要不与学校教学计划强制挂钩,作为一种有偿服务行为,应以自愿为原则,地、市所属学校其对外服务收费物价部门是否参与管理,由地、市自定。
  七、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及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应授权地、市审批的建议。目前我局已草拟了《广西培训收费管理办法》下发各地、市及有关区直部门,就非学历教育的培训办班的收费问题征求意见,该《办法》将解决地、市所提出的问题。
  八、关于初三、高三补课费由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使其合法化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93]94号文已明令取消补课费,不宜恢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