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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价格管理权限等问题的复函
(桂价综字[1999]456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各地、市物价局:
  近一段时间,不少地、市物价局相继致函我局,就我区价格和收费管理权限等问题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针对各地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的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管理体制,自治区物价局今后价格管理工作的主要侧重点是地方价格方针、政策、法规的研究制定,以及涉及全区性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对区域性关系重大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原则上尽可能地授权地、市物价部门管理;对竞争性强及放开后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由于目前中央定价新目录没有颁布,因此地方定价目录也就无法制定,待中央规定出台后,自治区物价局将按《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新的地方定价目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三、关于药品价格管理问题。按国家计委计价格[1998]2196号文的规定,药品价格由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管理,不能由省级以下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对由企业按国家计委规定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的药品价格,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628号文要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登记,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也无权要求企业进行价格登记;另外,药品属特殊商品,国家管理非常严格,目前到外省销售药品,经营单位只认可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和登记的价格,因此在国家计委的规定未作改变以及外省经营单位不认可的情况下,药品价格不宜下放地、市管理。但对各地生产的药品,必须经地方物价部门进行严格的把关、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和登记。
  中药饮片价格。根据国家计委计价管[1998]139号文的有关规定,除麝香等少数品种外,绝大部分中药材的收购价格已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中药材的批发价、零售价和中药饮片的批发价、零售价、品质等级差价则实行差率控制,损耗率、费用及差率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中药饮片价格应由生产、经营企业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现区医药局拟与我局进行调查,尽快根据区内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广西的具体贯彻意见及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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