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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
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63号 1999年10月21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局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负责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后申请办理国产设备的退税,由各市、地局负责审核,报省局审批。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购进的国产设备,由各市、地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负责监管,监管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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