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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1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推进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浙政办(1998)5号)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提取、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三种。
  第四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照“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建)住房或职工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五条 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和条件,按省住房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市、县房改方案规定执行。
  第六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规定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1、行政事业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2、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或企业住房周转金、职工福利费、税后利润以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从城市住房基金(住房发展基金)中安排或依照前款(一)项规定列支。
  第七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预测的预算年度本单位购(建)住房人数、离退休职工人数和新参加工作职工人数,编制住房补贴资金预算(草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预算编报时间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力状况和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度,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或单位财务收支计划。
  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情况,确定住房补贴对象、数额和补贴资金列支渠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程序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次月起由所在单位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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