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价格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日)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津价费[1999]827号)


天津市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天津市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服务项目审定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为加强对机动车及驾驶员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你公司机动车及机驾驶员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收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实行自愿申请,签定协议,有偿服务的原则。
  二、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及驾驶员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附后)执行。老用户现行收费标准高于本规定的,降到规定标准,低于本规定的,暂按原标准执行,如需调整,应向市物价局申报备案。本规定之外的按用户要求代办项目收费由你公司与用户协商议定。
  三、公司内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设立专(兼)职物价员,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经常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加强对收费员的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四、不得以任何手段强制收费,也不得重复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如有违反,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