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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监察局
关于全面推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津价费[1999]837号)


各区县物价局、监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及市委七届四次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改善企业外部环境,更加有效地制止向企业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决定在部分区县已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交费登记卡》(下称登记卡)是维护企业依法交费的有效凭证,由企业持有并妥善保管,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时填写,收费监督管理部门查验。
  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范围实行,凡凭《收费许可证》收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向企业收费时均应如实填写《登记卡》。
  三、《登记卡》由市和区、县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格式分别印制。市物价局负责对部分中央和市级大型企业《登记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名单附后);区县物价局负责对市管名单以外座落在本辖区内的各级各类企业《登记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凡未实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区、县,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发卡前的准备工作,并于1999年11月底前将卡免费发放到企业。各区、县可先在本辖区部分重点企业实行,取得经验后再推开。
  五、企业每半年要将《登记卡》的登记情况报送发卡的物价、监察部门。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要认真逐项填写《登记卡》中的有关内容,收费后要开据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或专用收费票据。
  六、企业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要增强法制观念,交纳合法收费,自觉抵制乱收费。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企业应主动提供《登记卡》,要求收费人员填写。对不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发卡物价、监察部门举报。企业向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此卡的收费单位交费,而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出,要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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