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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积极开展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对产品有市场、发展潜力大,但历史包袱重、经营困难、目前处于亏损或微利状况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引资改造、增资减债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盘活存量资产,促其焕发新的活力。对产品没有市场、管理混乱、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坚决实行破产;对浪费资源、工艺技术落后、质量低劣、污染严重和没有原材料保证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
  加大国有小企业放开搞活的力度。我区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为小企业,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是当前我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工作和主要任务。必须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勇于实践。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分别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托管、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过程中,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处理好各种关系。落实债权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废、悬空银行债务。
  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新型的企业运行机制。
  (一)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府对国家独资兴办的控股、参股的企业。通过确定出资人代表来行使所有者职能,按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对所有者的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各级党政机关要从实际出发,在保持稳定的前提下,逐步同所办的经济实体和直接管理的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脱钩。
  (二)积极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自治区和地(市)国有资产两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可以采取授权重点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经营国有资产的办法,积极探索重点行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方式,形成自治区、行业(含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地市两级国有资产营运格局,逐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机制,确保企业出资人到位,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三)对国有骨干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要维护出资人权益,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聘任经营者,并对经营者的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发挥监事会对企业财务和董事、经营者行为的监督作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党委负责人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及工会中的党员负责人,可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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