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当向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场地、设施使用证明和广告合同。
(三)设计图。
第九条 张贴、悬挂临时性广告的,应经对张贴、悬挂街路有直接管辖权的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性广告应在规定时限内拆除。
第十条 在繁华地段、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和居民小区等场地,应设置广告张贴栏。
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可依法利用、提供自有或其经营管理的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沿街单位实行一店一匾、一牌(最高荣誉牌)、一灯箱制,不得一店多匾、多灯箱或牌匾重叠。
第十二条 户外牌匾、广告的制作、安装应牢固、安全、美观,达到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小于1.5米,跨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小于1.2米,墙体牌匾、广告牌外延距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1.8米。
(二)用电设施符合供电部门有关规定。
(三)牌匾、广告支撑物及框架等确保安全;有碍观瞻的,由设置者予以装饰或遮隐。
(四)广告准设证件镶嵌在广告主体或其附着设施明显处。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牌匾、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特殊情况除外)。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和保护性建筑物及名胜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违章建筑、危房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六)消防通道上空4米以下,宽4米以内。
(七)设置在快车道两侧电杆和灯杆上的广告,其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5米。
(八)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牌匾、广告的区域和设施。
第十四条 中心城区的街路和其他城区的主要街路(其名称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另文公布)禁止悬挂横跨街路的横额和标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