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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齐齐哈尔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1月15日)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牌匾、广告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容整洁、美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牌匾、广告,是指在街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外部、水陆交通运输工具上和高空等处设置的牌匾、路标、标语、条幅、旗幌、宣传栏、橱窗、霓虹灯以及利用电子显示屏、实物模型、灯箱等设置的牌匾、广告。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牌匾、广告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牌匾、广告设置的审批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城管监察机构负责户外牌匾、广告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牌匾、广告的设置位置、形状、规格、色彩、文字、材质、设置期限及容貌状况等进行监察和管理。
  工商、规划、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户外牌匾、广告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牌匾、广告设置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六条 户外牌匾、广告应根据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地点设置,其用语应真实、健康、规范,书写应符合《黑龙江省汉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条例》的要求。
  第七条 设置户外牌匾、广告应符合本市的有关设置规划。设置、经营户外牌匾、广告应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取得相应的证照。
  申请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工商部门办法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和设计彩图,到有直接管辖权的市、县(市)、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填写牌匾、广告设置申请书,经其审查同意后发给设置许可证。
  (二)持设置许可证,向工商部门提出设置牌匾、广告资格和内容的申请,经其审查同意。
  在本市重要地点设置的大型、特大型广告还应事先征得规划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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