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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琼财函综字[1999]331号 1999年10月27日)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的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同意你厅在组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向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
  2、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3、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费属事业性收费,你厅应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4、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组织考试、考务管理、考试场租等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二、关于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和执业医师资格确认收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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