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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应逐步建立全社会职工个人住房档案,作为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依据。在全社会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立以前,对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由职工及其配偶的所在单位负责认定,报市、县房改办批准。
  (十九)将本人承租的单位自管公房改由子女购买,并承诺不再要求单位解决住房的职工,是否可再申领住房补贴?
  原租住公房总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总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对改由子女购买的部分面积,如子女所在单位出资住房补贴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二十)夫妻有一方已经购买过公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离婚后,无房的一方是否可申领住房补贴?
  原购建住房面积已达到标准的,不得再申领住房补贴。原购建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可以按规定差额申领住房补贴。
  (二十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结婚的职工家庭,一方已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另一方是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可否享受住房补贴?
  结婚前一方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并达到标准的,结婚后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补贴;未达标准的,双方各按当地新、老职工的政策规定差额享受住房补贴。
  (二十二)购买二手房时可否提取住房补贴?
  可以。
  (二十三)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离退休人员,现已出国、出境定居,是否可申领住房补贴?
  不可以。如以后回国定居的,可以申领住房补贴。
  (二十四)199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如何享受住房补贴?
  可以按老职工的政策办理,也可以按新职工的政策办理,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二十五)服过刑的职工,是否可发放住房补贴?
  刑满后,于1999年1月1日前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当地老职工的政策办理;于1999年1月1日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当地新职工的政策办理。
  (二十六)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是否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可以参加集资建房。
  (二十七)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已故老职工,是否可补发住房补贴?
  对1999年1月1日以前死亡的不再补发住房补贴。
  (二十八)计算职工工龄住房补贴的工龄如何确定?
  按出售公有住房中,确定购房工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九)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或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价格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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