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工异地调动工作后如何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
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可按新工作地的政策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未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其未领足(年限)部分可按新工作地的规定申领;职工在原工作地已领足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到新工作地后不得再领取住房补贴。
(八)夫妻分居两地工作,一次性住房补贴如何计算?
按夫妻各自工作所在地的房改政策分别计算。
(九)职工领取了一次性住房补贴后,职级提高,是否可相应增发住房补贴?
可以。
(十)对按规定可以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离休干部,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政策可否适当放宽?
可以。当离休干部的配偶职级较低或其所在单位不能发足一次性住房补贴时,可以按离休干部本人职级由所在单位一方补足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十一)企事业单位已试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是否需要重新审批?
企事业单位已试行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应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内,报市(地)、县(市) 房改办审批,方可继续执行。
(十二)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如何掌握?
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应为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1999年腾空的可售公有住房,可否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出售?
可以。此类住房只售不租。售房手续一般应在1999年底前,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3月底前办理完毕。
(十四)1998年底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动迁户,如何购买回迁房?
如回迁房属于公有住房的,可以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购买,也可以按《通知》规定的政策购买。
(十五)1999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的基数如何确定?
与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工资基数相同。
(十六)已领取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职工,可否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不可以。
(十七)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是否有一定限制?
已经购买过公有住房、安居房、解困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且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的家庭,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职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超过市、县政府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以上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计价,加收的房价款纳入政府住房基金,专项用于降低供应给困难职工的住房价格,或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十八)对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其家庭现住房情况由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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