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浙房改办[1999]42号)
各市(地)、县(市)住房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实施方案》有关具体政策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幅度应如何掌握?
有条件的市、县,可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要结合住房补贴量统盘考虑。提高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掌握在10%左右。
(二)不实行住房补贴的市、县,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如何掌握?
要创造条件每年提高1~2个百分点,上限一般掌握在15%左右。
(三)可列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无房职工如何认定?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公房;
2、本人和配偶都未租赁公房;
3、本人和配偶都未参加过集资建房;
4、本人和配偶都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
5、本人和配偶在公房拆迁时都未按优惠价购买过公房或未享受过货币安置。
有私房(包括继承的私房或通过市场购得的私房)的职工是否列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对象,由各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
(四)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如何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
市区内不同地段住房价格差别不大的市、县,可以按面积差计发;市区内不同地段住房价格差别大的市、县,宜按价值差计发。
(五)按面积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如何计算?
按面积差计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住房补贴额与面积差的乘积。
面积差为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该职工家庭已有住房面积的差。
(六)按价值差计发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如何计算?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该职工无房时的一次性住房补贴额-已有住房市场评估价-已付购房款为便于操作,上式中已有住房市场评估价可以按当地政府公布的分类地段商品房价结合住房成新折扣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