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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的批复

甘肃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国道211线
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项目的批复
(甘财综发[1999]第85号 1999年11月23日)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国道211线木板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立项的报告》(甘交财[1999]65号)悉。国道211线木(环县木钵乡)板(合水县板桥乡)公路按部颁二级公路标准改建,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设立国道211线木板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对象
  凡经由国道211线木板公路的各种机动车辆,除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公检法部门的警备车、部队的军用车免缴车辆通行费,省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免交养路费的车辆暂免缴车辆通行费,其他过往车辆均应缴纳通行费。
  二、根据贷款额度(含利息)、交通流量及收费期间收费机构、公路维(养)护的经费,由你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定。
  三、收费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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