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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安企业未完工程实行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建安企业
未完工程实行预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9]258号 1999年10月3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二点规定: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但如何确定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的工程成本来计征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以致影响了建安企业所得税的及时入库和企业税负平衡。
  针对这种情况,依据《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决定对建筑、安装、装配工程,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正确反映工程期间成本的,予以定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查帐征收的建安企业应于每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按每项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逐项确定其收入,以1%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每项工程发生的实际工程成本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多退少补。对工程成本中使用非法凭证,特别是使用假发票虚列成本、费用的,不但不予税前扣除,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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