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停止执行琼价费字[1999]340号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5日)停止执行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银行业务IC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
(琼价费字[1999]340号 1999年11月5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于申请收取“银行业务IC卡”工本费及相关手续费的函》(琼银函(1999)023号)收悉。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保障银行和客户资金安全的通知》(银发(1999)108号)和《
海南经济特区银行IC卡管理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行在全省县城以上的城市(含县城)对所有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等实行银行业务IC卡结算制度的各项投入情况,经研究,现就IC卡的有关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