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收取《居民粮食证》
和《粮食关系迁移证明》工本费的复函
(吉财综函字[1999]245号 1999年11月16日)
省粮食厅:
你厅《关于收取粮食关系迁移工本费的函》(吉粮计函字(1999)33号)收悉。根据商业部《关于启用新的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及有关使用规定的通知》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各级粮食部门在发放《居民粮食证》和办理《粮食关系迁移证明》时可向居民一次性收取工本费。其中,《居民粮食证》每证(含人口底卡、表格)6元;《粮食关系迁移证明》每户次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