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九年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这次调整后的新工资标准与现行工资标准的增资差额增加工资,暂不另加当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具体增资标准见本文附表一至四。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后,适当提高新录用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根据自治区新政发[1994]48号文件规定精神,自治区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含“五大”、自学考试、成人中专和职业中专毕业生),试用(见习)期、初期工资待遇可参照文件规定的试用(见习)期以及初期工资期满后的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和级别,按照附表一至二规定的“调标增资额”增加工资。
  初、高中毕业生,职业高中毕业生和大学本科、专科肄业生(结业生),试用(见习)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提高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后的增资额增加工资。具体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增加90元(暂不另加当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下同);高中、大学不满三年肄业生、大专结业(肄业)生每月增加95元;大学本科三年以上的肄业生、本科结业生每月增加100元。
  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每月增加95元。
  3.提高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试用期、熟练期工资待遇。技术工人学徒期待遇每月增加90元(含津贴,暂不另加当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系数,下同);技工学校毕业生试用期期间的临时待遇每月增加9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待遇每月增加90元。
  4.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休人员,可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照本文附表五规定的标准增加退休费。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80元退职生活费。
  5.这次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后,现行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增加的工资和离休费在工资结构中单列“调标增资额”进行管理。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以后职务(技术等级)或者级别发生变动的,可从兑现工资之月起,按照本文附表规定的对应关系相应调整“调标增资额”。
  四、机关、事业单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级及以上并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经组织批准延聘的人员),应按退休人员的办法增加退休费。
  五、对于无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或职务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4]48号、新工改办字[1994]5号文件规定比照职务的和新党组通率[1994]15号文件规定提高待遇的,可按原比照职务和提高的待遇增加离退休费。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