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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九年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工资改革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
一九九九年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1999]1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照国务院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新疆实际,自治区工资改革办公室、人事厅、财政厅提出了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九年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同时,也是国家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治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由于这项工作涉及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情况比较复杂,在实施过程中,既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又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调整工资的各项政策,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促进自治区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

一九九九年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二、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办法
  按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这次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对于“财力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自行确定本地区增加工资的具体数额”。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决议精神,结合我区的财政状况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运行机制,这次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采取增资不调标的过渡办法,现行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维持不变。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统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调整工资标准增资额(不含艰苦津贴系数)增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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