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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省政府印发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九、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0.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实行劳动力战略性转移。把国有企业劳动力战略性转移任务和目标纳入经济结构调整专项方案、整体实施方案和“十五”规划。进一步拓宽再就业门路,不断开辟新的就业领域,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要把发展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饮食业、旅游业、家庭手工业和社区居民服务业等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岗位的基本增长点。要规范职工下岗程序,认真办好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持实行企业、社会、政府三方负担的办法落实资金,企业和社会筹集费用不足的部分,财政要给予保证。制定一次性经济补偿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已进中心的下岗职工一次性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允许企业从财产处置等收入中提取安置职工所需经费。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加强对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要引导职工转变择业观念,增强自主择业、竞争上岗意识。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体系。
  21.加速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到2002年初步建立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适应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基本稳定需要,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的以养老、失业、医疗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依法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2000年养老保险覆盖到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失业保障覆盖到除公务员以外的所有城镇劳动者。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收缴,企业法人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证广大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核实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提高基金收缴率。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不断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加大省级调剂能力。要加快实行离退休人员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人员由社区管理的试点步伐。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建立由企业和劳动者自愿参加的商业医疗保险制度。
  十、落实有关政策,支持国有企业发展
  22.搞好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不影响国有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减持部分国有股,所得资金全部留给所持股企业用于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经批准,可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也可将企业资产变现,其所得全部用于企业增资减债或结构调整。企业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企业资产变现,免缴除土地转让金以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对国家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和60户重点企业,省技改基金贷款和1989年以来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参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有关政策,转为省投资管理公司的股本金投入。今后省技改基金的使用除贷款外,还要拿出一部分作为对企业的股本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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