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省委省政府印发贯彻《中共中央关于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
(辽委发[1999]19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讨论意见,现将修改后的《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25日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根据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1.坚定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的信心。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基础。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省综合经济实力和实现跨世纪奋斗目标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我省是全国国有大中型企业集中的省份之一,从整体上搞好国有企业,既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效。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发生明显变化,形成了一批代表辽宁形象的企业集团;国有中小企业通过多种形式放开搞活;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脱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各项配套措施稳步推进。但是,国有企业仍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国有经济战线过长,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多数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不活,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发展后劲不足;有的企业债务和社会负担沉重,富余人员过多,经济效益下降;下岗职工再就业压力增大,社会保障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