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

  (三)自1999年起5年内,对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技术转让收入的营业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仍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同样享有上述免税政策。
  (四)原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科研院所,整建制转为科技型企业的,继续享有自营进出口权。
  (五)继续支持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建设高技术实验室、科研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为高新技术产业培植新生长点的工业性试验基地。
  (六)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融资担保资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七)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在参加国家和本市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时,享有与本市其它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
  四、组织实施
  (一)科研院所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部门提交转制方案和有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
  (二)科研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精心组织,协助科研院所制订转制方案。在转制过渡期内,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转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市科委、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科研院所转制方案的协调和审核工作,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转制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由市科委牵头,市体改委、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经委、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参加,组成转制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
  (五)转制工作的进度安排
  1.1999年11月20日前,各有关市属科研院所将转制方案报市科委,由市转制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2.转制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转制科研院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于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科研院所的转制工作。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
  社会公益型科研院所转制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

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名单


  1. 北京市机电研究院
  2.北京电器研究所
  3.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
  4.北京市热处理研究所
  5.北京市轴承研究所
  6.北京市太阳能研究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