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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科委关于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转制意见的通知

  (三)转制为企业的科研院所,需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有条件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符合本市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科研院所转制后,在经营、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其主管部门不得经营其国有资产,变动其资产产权,不得擅自撤销、合并、搬迁转制的科研院所。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加强研究开发工作,保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五)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后,可作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可继续以原名称从事科技开发等业务活动。进入国有独资企业的 ,其国有资产划转所进入的企业;进入其它企业的,其资产经评估后作为国有资产投资,由其主管部门对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六)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等科研机构转制后,要保持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其中,经政府有关部门重新审核认定的,可继续承担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任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确保开展相关业务的公正性。
  (七)在转制期间,科研院所现有的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科研院所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退休手续。
  三、配套政策
  (一)原有的事业经费继续予以拨付,主要用于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二)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办法执行:
  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不变,离退休金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单位负责。
  对在职人员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2000年1月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如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低于原事业单位标准,采用发放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2005年1月1日后退休人员,其养老保险金执行企业计发办法。转制后的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视并保证科技人员退休后应有的生活待遇,有条件的企业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转制后参加工作的人员,按照规定执行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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