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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自学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1999]455号、浙财综[1999]122号 1999年11月19日)


省教委,各市(地)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自学考试收费标准,促进我省自学考试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现就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定研究生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每课次150元;其他学历自学考试不再分委托开考与社会报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课次32元,收取报名考务费后,不得再收委托开考补助费。
  二、核定中英合作开设的商务管理专业(剑桥高级商务管理与自学考试专科双证书)、金融管理专业(剑桥高级金融管理与自学考试专科双证书),计算机等级,公共英语等级,剑桥少儿英语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每人每课次130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261号、浙财综(1999)78号)、《关于公共英语等级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的批复》(浙价费(1999)262号、浙财综(1999)7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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