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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
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赣国税发[1999]683号 1999年11月24日)


南昌、景德镇、萍乡、九江、新余、鹰潭、赣州、宜春、上饶、吉安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铁路部所属运输企业南昌铁路局1999年、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铁道部集中缴纳。2001年以后缴纳所得税办法另行规定。南昌铁路局所属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见附件。
  二、集中纳税的站、段因改组改制变为资本非100%由铁道部投资的企业,经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南昌铁路局及所属站、段的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和省国家税务局、南昌铁路局《关于印发<关于南昌铁路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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