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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电力工业局关于电价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省经济委员会、省
电力工业局关于电价并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9]318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各市物价局、经委、电力局:
  根据各市电价并价后反映的情况,现将电价并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价并价价目表中“到村一级台变电度电价”为最高限价,其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并价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以电价价目表中“电价”一栏(即不含城市建设附加费)为基础来计算。
  三、省批复各市电价均为含税价,各市依据此含税价确定不含税价。不含税价以元计,精确到小数点后8位。
  四、省指定小化肥生产用电省下达优惠电量指标范围内的仍执行省属煤矿优惠电价。省指定小化肥生产企业名单按粤价[1999]7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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