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京珠高速
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1999]37号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省公路建设公司:
《关于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金鼎)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粤路建运[1999]275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收取车辆通行费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9]718号)精神,现就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坦尾至金鼎段)各出口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自1999年12月6日起,由京珠高速公路广珠段有限公司对过往机动车辆实行入口发卡、出口收费的办法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各路段各类型车辆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三、该路段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应专款专用,除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外,其余用于偿还京珠高速公路(坦尾至金鼎)投资本息,收费站收费收支报表和年车流量情况应于年、季末后20天内报省交通厅、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