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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申报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有关部门应对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作为计缴税费的依据,评估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由购房人按不低于已购公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金按规定金额上交财政;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已购公有住房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返还企、事业单位的价款,按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或职工住房补贴。返还的程序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个人出售已购公房取得的价款,扣除按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部分中,相当于售房人住房规定面积标准与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乘积部分,以及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部分为基本收益,超过基本收益额的部分为净收益。
  居民个人出售已购公房获得的基本收益归售房人所有。
  居民个人出售已购公房获得的净收益应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标准内的净收益在20000元以内的部分,按10%缴纳;20000~40000元之内的部分,按20%缴纳;40000~60000元之内的部分,按30%缴纳;60000元~80000元之内的部分,按40%缴纳,8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50%缴纳。超标准面积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后,剩余部分归售房人所有。
  第十六条 市房管部门负责对个人出售已购公房应缴纳的所得收益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个人出售已购公房缴纳的所得收益,原房屋产权属行政机关的,全额上交财政;属事业单位的,50%上交财政,50%返还事业单位;属企业的,全额返还企业。
  返还企、事业单位的所得收益,按照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单位住房建设或职工住房补贴。返还的程序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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