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产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
(六)上市后造成住房困难的;
(七)市政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第九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实行许可制度。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须由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在其填写的《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中注明有无住房违规行为,经市房管部门审核确认无住房违规行为的,准予上市交易。
第十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申请上市:居民持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审批表》到市房管部门办理已购公房准予上市的审批手续。
市房管部门应在3日内办理完毕确认手续,对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批准印章。
(二)签订合同:由交易双方当事人签订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合同。
(三)交易审核:由交易双方所有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区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原房屋产权属省直机关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的分别到省事务管理局和市公用房屋管修处)办理交易初审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
3.房屋交易合同;
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5.产权共有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上市交易初审部门应在三日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办理完毕交易初审手续,并将有关材料报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审批手续。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应在5日内办理完毕交易审批手续。
(四)登记过户:经审核允许成交的,由交易双方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到市房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变更登记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房,在2000年底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自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购房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上市审批、土地、税务、房屋产权登记等有关部门在市房产交易监理所设立已购公居上市管理专柜,集中办理有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