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已购
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1999]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发展住房二、三级市场,规范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是指居民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以及通过集资建房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出售、出租、抵押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区范围内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均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已购公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上市交易:
  (一)以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按规定过渡为成本价的;
  (三)通过集资建房或按房改其他政策规定获得住房全部产权的;
  第七条 居民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按购房时成本价与标准价的差额补齐房价款和延付差价款的利息后,可过渡为成本价。延付差价款利息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及相隔年限计算。
  第八条 已购公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机关办公区内、学校教学区内的;
  (二)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且户籍冻结的;
  (三)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