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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在县(市)的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政策
  根据浙政办发(1998)153号文件精神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县(市)的杭州市市属企业在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应分别按下列政策处置。
  (一)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处置的。
  1、企业改制后不改变土地用途且不重新建设的,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确定。企业在改制时或改制后通过土地资产重组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且不重新建设的,其应补缴的出让金按评估确认价的20%确定;企业在改制时需要发展第三产业(不包括房地产项目开发),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其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按新确定的土地用途和标准缴纳(原已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予以冲抵)。
  2、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工业生产性改制企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返还70%—80%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安置离退休人员和下岗人员再就业。如企业改制时经评估其资产为负资产的,可冲抵负资产。
  3、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破产企业及棉纺压锭企业原使用的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无偿收回,纳入政府储备机制,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应全额返还,首先用于企业安置离退休职工和下岗职工再就业。
  4、改制企业一次性补缴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分期缴纳,分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分期缴纳期内,改制企业对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但其收益应首先支付土地出让金。
  (二)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租赁方式处置的。
  土地租金以土地评估确认价的20%乘以土地还原利率确定,自批准之日起5年内,土地租金可按标准的40%缴纳,一定5年不变,以后每次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调整幅度不超过原租金标准的30%。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改制企业缴纳土地租金确有困难的,可实行“二免三减半”,即土地租金二年免缴,三年减半缴纳;个别特殊困难的企业,土地租金可免缴5年。
  (三)改制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的。
  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其作价出资额(股本)按评估确认价的40%确定。
  (四)改制企业仍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处置的。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保留划拨期不超过2005年,在此期限内,企业通过转让或处分抵押物所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应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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