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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在县(市)的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在县(市)
的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
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1999]4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土管局《关于在县(市)的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县(市)的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

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 1999年11月13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在县(市)的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土地资产处置工作,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管局关于省属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8)153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在县(市)的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原则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要有利于促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有利于企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和国有企业的技术创新;有利于降低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扭亏脱困工作;有利于发挥土地资源的最佳效益,防止国有土地资产的流失。
  二、处置方式及适用范围
  根据浙政办发(1998)153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可以根据行业、企业类型以及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土地资产处置方式处置。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企业租赁经营;国有企业破产、出售以及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以上情况应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可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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